(2016)粤078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陈景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1刑初74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2005年9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5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树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平板货车装载三块钢板由台山市海宴镇西沙往海宴圩方向行驶。当日20时许,行驶至西沙村路段时,遇被害人莫某甲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莫某乙由对向驶来,会车时钢板与莫某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及被害人莫某甲、莫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继续驾驶该车往前行驶,遇被害人郑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对向驶来,两车会车时,被告人陈某某车上装载的钢板与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及被害人郑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自行到台山市公安局海宴边防派出所投案。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与莫某甲、莫某乙之间的第一宗交通事故中,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装载规定,载物宽度超出车厢,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过错;被害人莫某甲驾驶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但违法行为与此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无证据证明莫某乙有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根据《事故程序处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莫某甲、莫某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与郑某某之间的第二宗交通事故中,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装载规定,载物宽度超出车厢,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过错;被害人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未经注册登记也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但违法行为与此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事故程序处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郑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并已支付前期赔偿款30000元;与被害人莫某甲、莫某乙也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莫某甲、莫某乙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相关书证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并已支付前期赔偿款30000元;与被害人莫某甲、莫某乙也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书面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并已支付前期赔偿款30000元,与被害人莫某甲、莫某乙也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立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观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