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徐金安与黄冈市恒邦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安,黄冈市恒邦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浩黄冈化工园基础设施建设(BT)项目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591号原告徐金安。被告黄冈市恒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116号。法定代表人马天安。被告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中浩黄冈化工园基础设施建设(BT)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安诉被告黄冈市恒邦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浩黄冈化工园基础设施建设(BT)项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金安于2016年1月29日与被告黄冈市恒邦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浩黄冈化工园基础设施建设(BT)项目部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冈市恒邦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浩黄冈化工园基础设施建设(BT)项目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安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冈市恒邦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浩黄冈化工园基础设施建设(BT)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安撤回对被告黄冈市恒邦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浩黄冈化工园基础设施建设(BT)项目部起诉。案件受理73400元,减半收取36700元,由原告徐金安承担。审 判 长 杨 威人民陪审员 孙 俊代理审判员 马建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