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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6)粤0306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秀娟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娟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6)粤0306刑初54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娟,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娟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娟于2014年9月份开始,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东坑旧村42号经营一家成人用品店,并在店内销售伟哥百分百、天然伟哥、极品伟哥等性药,从中获利。2015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查获该成人用品店,抓获被告人杨某娟,并当场在该店内查获伟哥百分百、天然伟哥、极品伟哥、动情伟哥、特效伟哥、虎虎生威等28种性药。经鉴定,涉案的“天然伟哥、极品伟哥、特效伟哥、动情伟哥、极品伟哥”等五种产品共6盒应纳入药品管理,但外包装或者说明书均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属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涉案的“虎虎生威壮阳胶囊、Vigour、TADALAFIL、极品海狗、老中医补肾丸、阿根挺壮阳胶囊、美国加力加、极品伟哥、顶级伟哥”等9种产品共64盒(罐)经检验含有药品成分西地那非,应纳入药品管理,但外包装或者说明书均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而又含有药品成分,属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娟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涉案假药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三、禁止被告人杨某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边  秋  红书 记 员 梁惠红(兼)第2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