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冯五掌与天津恒信众启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刘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五掌,天津恒信众启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冯五掌,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便芹(原告之妻)。被执行人天津恒信众启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一村恒信广场2号楼16门。法定代表人高吉舜,经理。被执行人刘玉,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五掌与被执行人天津恒信众启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刘玉(2013)辰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申请人生活困难且需要医务治疗,经申请本院已发放救助周转金1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