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与罗旭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罗旭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4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地址: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伟明。委托代理人:罗远雄、甘思,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旭灵,男,汉族,身份证号:×××1592,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诉被告罗旭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玉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