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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213号原告陈某。被告樊某。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晓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迎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