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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苹果园支行诉被告海巨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苹果园支行,海巨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5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苹果园支行,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北路一号。负责人纪东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来,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海巨魁,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怀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苹果园支行诉被告海巨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苹果园支行于2016年1月27日以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逾期贷款已结清,诉讼请求已实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苹果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9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784.5元,其余178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艳人民陪审员 杜  涛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羽佳竹张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