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佟丽申请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丽,马军,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469号申请执行人:佟丽。申请执行人:马军。被执行人:辽宁九州华伟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5)铁银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需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波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时庆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