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刚、葛晓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刚,葛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郝爱武,理事长。被执行人宋刚,男,1976年5月9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葛晓兵,女,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职员,住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尚商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抵押物无法处分,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