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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刚、葛晓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刚,葛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郝爱武,理事长。被执行人宋刚,男,1976年5月9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葛晓兵,女,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职员,住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尚商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抵押物无法处分,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