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薛振强与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振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诚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1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振强,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生,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关师范附小家属院。委托代理人高雪梅,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西北川第33街坊枣园风情街。法定代表人杨西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诚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桥诚合大厦。法定代表人赵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薛振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诚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8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牛 菲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南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