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棱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兴伟与高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伟,高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棱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刘兴伟,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高凯辉,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伟诉被告高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伟于2016年2月1日以暂时无法找到被告高凯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兴伟负担。审 判 长 邹会兰审 判 员 刘兴华代理审判员 单雪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佳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