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红霞诉被告山东格瑞特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霞,山东格瑞特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362号原告韩红霞,女,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山东格瑞特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庆云县。法定代表人李涛,经理。原告韩红霞与被告山东格瑞特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和被告庭外和解,被告已把所欠借款交付原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及保全费57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 玲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洪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