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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修允滨与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修允滨,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修允滨,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子夜,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昊斌,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园园,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修允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以下简称航遥中心)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587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伍涛担任审判长,法官高春乾、范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修允滨在一审中起诉称:我1966年9月参加工作,工作30多年。中级职称技术干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2000年7月,航遥中心以对“中心全面改革”为名,暴力裁员。当时我刚签订聘任协议书竞争上岗,就被逼迫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逼迫我写自愿申请退休申请书,我予以拒绝。航遥中心扣发岗位薪酬,又以只支付最低生活费为要挟,将我视为无岗位人员。54岁,工龄34年的我被迫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航遥中心按规定的85%工资额支付退休金。2006年10月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次被颁发退休证书。后我发现航遥中心在我提前退休期间仍将我按在职人员(内部退养)编制注册备案,在我的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正式列入退休人员编制。航遥中心以欺诈的行为,给我办理了虚假退休手续。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认定2000年12月航遥中心为我办理虚假退休的事实。2、由航遥中心支付2000年7月至2006年10月薪酬差额32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8000元;3、由航遥中心支付劳动保护津贴费3000元;4、由航遥中心支付住房公积金11400元。一审法院裁定认为:修允滨的请求系基于其认为航遥中心两次为其办理退休,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退休引发的争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鉴此,法院对修允滨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修允滨的起诉。修允滨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裁定事实不清,未能体现以事实为依据。被上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虚假”的方式,终止了双方的工作关系。上诉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在起诉状中予以表述。二、一审裁定法律依据不当,未能体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本案案由清晰、证据充分,即人事争议中劳动权利的纠纷。被上诉人以胁迫、欺诈、要挟的行为,灭失了上诉人的劳动权利。被上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造成上诉人在工作关系存续期间而损失工资收入差额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航遥中心在二审中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裁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上诉人2000年12月退休,不存在违法情况。上诉人已经退休,没有提供劳动,要求按照在职人员标准支付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退休前不符合缴纳公积金的条件,其要求补发住房公积金没有相关依据。诉求均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修允滨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修允滨现已退休,航遥中心未办理过修允滨的辞职、辞退手续。修允滨一审起诉要求认定2000年12月航遥中心为其办理“虚假退休”的事实以及要求航遥中心支付薪酬差额款等,系基于办理退休手续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修允滨的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一审裁定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裁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定结果正确的,二审法院可以在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上诉人修允滨的其他上诉理由,亦不能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 涛代理审判员  高春乾代理审判员  范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彤书 记 员  张 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