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镇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莫庆林与李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庆林,李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镇民初字第246号原告莫庆林,男。委托代理人陈华勇,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士杰,男。原告莫庆林诉被告李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庆林的委托代理人陈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士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庆林诉称,被告李士杰因急需资金,于2014年4月5日向原告莫庆林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8个月还款期限,若还款期限到期后仍未还清,被告需要每月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元。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李士杰给付原告莫庆林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按月3000元标准,自2014年12月5日计算至判决生效自动履行期满);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士杰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莫庆林现金叁万元(30000)期限8个月到期不还每月3000元违约金李士杰2014.4.5”。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借条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士杰借原告莫庆林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李士杰偿还现金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违约损失即利息损失,原、被告约定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且应从逾期之日即2014年12月6日起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士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莫庆林现金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2月6日起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莫庆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士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建军审 判 员 方瑞红人民陪审员 张怀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