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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杨才诉关立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才,关立伟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792号原告:杨才,男,汉族,49岁被告:关立伟,男,汉族,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才与被告关立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才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