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杨才诉关立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才,关立伟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792号原告:杨才,男,汉族,49岁被告:关立伟,男,汉族,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才与被告关立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才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