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光辉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玉玲,王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82号申请执行人成玉玲,女,1979年6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王光辉,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民初字第44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光辉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敬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