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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康某与高某甲、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21号原告:康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高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高某乙,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赫明山,茌平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高某甲、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苏学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