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康某与高某甲、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21号原告:康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高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高某乙,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赫明山,茌平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高某甲、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苏学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