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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峰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80号罪犯陈峰,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二OO四年八月六日作出(2004)泰山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陈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三被告赃款2160元,三人共同赔偿2359元(已支付)。本院于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04)泰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0月27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O一O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二年;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陈峰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并积极履行罚金性刑罚,确认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现有考核分105.3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零十八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4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