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利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84号罪犯胡利君,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于2010年5月14日入狱。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商睢区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利君犯抢劫、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胡利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商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5月1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6月1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494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28日经本院(2014)汴刑执字第1024号减去有期徒刑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胡利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19日下午6时许,王国强、被告人胡利君伙同王兆敏等人预谋后,由王兆敏以收购白菜为名邀安徽五河县刘延斗等人到刘口乡当店王庄村王学聚家中进行赌博。后以对方牌中使诈为借口对刘延斗、张运峰、汤元元等人实施威胁、殴打,并从三人身上抢走现金1700余元、工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二张,当晚10时许将刘延斗、张运峰、汤元元、王志坤、刘言梅劫持到商丘市市直机关公寓602房间内,威胁其让家人送钱。罪犯胡利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胡利君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薛九超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利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利君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