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温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438号原告温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卿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紫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