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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聂黎阳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转为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日开始,被告人聂某在其位于本市城北街道横塘村9幢7号的小店内开设以扑克牌玩“13道”、“牛牛”形式的赌博场头,向赌博人提供赌具并抽头获利。2015年9月18日该赌场被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查获。赌场开设期间总共抽头获利人民币七千余元。被告人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涂某、吴某、付某、曾某、鄢某甲、陈某、肖某、熊某甲、李某、唐某、饶某甲、饶某乙、余保安、邹某、鄢某乙、熊某乙、叶某的证言,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照片、到案经过证明,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聂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聂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罚金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聂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郭军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吴佳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