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永转、王侠、纪好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永转,王侠,纪好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21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兴敏,公司员工。被告:许永转,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被告:王侠,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被告:纪好点,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永转、王侠、纪好点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烜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