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杨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郸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杨x,女,一九七二年五月十四日生,汉族被告陈x),男,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生原告杨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5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陈x,现年18岁,次子陈x,现年12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现被告长期外出,不尽夫妻及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次子陈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原告自愿放弃其婚前财产。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陈x,现年18岁,现已外出务工,次子陈x,现年12岁,现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婚后无财产。原告曾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郸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生效已逾六个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次子陈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原告自愿放弃其婚前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生效已逾六个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因次子陈x现由原告抚养,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依处分原则,应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放弃其婚前财产,依处分原则,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x与被告陈x离婚;二、次子陈x由原告杨x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杨x承担,被告陈x不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赵洪伟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新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