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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方存与谷新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存,谷新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刘方存。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菏泽牡丹权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新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中达尚城小区2#商业裙楼2#003号。负责人赵善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存与被告谷新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方存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方存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方存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