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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巩秀彬、江传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秀彬,江传圣,张克炳,史长松,马金花,陈亚文,王过,严伟,孙国星,孙周,李广华,方龙存,合肥万福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2029号申请执行人:巩秀彬。申请执行人:江传圣。申请执行人:张克炳。申请执行人:史长松。申请执行人:马金花。申请执行人:陈亚文。申请执行人:王过。申请执行人:严伟。申请执行人:孙国星。申请执行人:孙周。申请执行人:李广华。申请执行人:方龙存。被执行人:合肥万福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320、382、383、384、385、389号仲裁裁决书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万福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034元(其中工资43434元,案件执行费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莫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