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张双龙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932号罪犯张双龙,男,汉族,小学文化,1982年1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双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与已判决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0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3日、2012年10月13日作出(2009)、(2012)宁刑执字第9261号、第79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双龙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张双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张双龙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双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双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三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