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廷贵与哈斯巴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廷贵,哈斯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徐廷贵,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哈斯巴根,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徐廷贵与被执行人哈斯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5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哈斯巴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廷贵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哈斯巴根在巴林左旗三山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