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8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温小芳诉被告谢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小芳,谢万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8民初106号原告温小芳被告谢万洪原告温小芳诉被告谢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何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小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万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小芳诉称:2013年3月1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于2014年元月份还清。经催收,被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万洪未答辩。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以上证据经法院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根据本院认定的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3月12日,被告谢万洪向原告温小芳借款10000元。被告谢万洪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温小芳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元,此借条从8月份起还到2014年元月份还清”。被告谢万洪在借条上签名。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具状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谢万洪向原告温小芳借款,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债务可以确认。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万洪偿还原告温小芳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谢万洪负担。以上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代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