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董宇泽卫浴经营部、董赖稿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董宇泽卫浴经营部,董赖稿,赖沉沉,吴立官,杨大美,杨明象,吴早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464号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辉。被告: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董宇泽卫浴经营部。经营者:董赖稿。被告:董赖稿。被告:赖沉沉。被告:吴立官。被告:杨大美。被告:杨明象。被告:吴早霞。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被告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董宇泽卫浴经营部(以下简称董宇泽卫浴经营部)、董赖稿、赖沉沉、吴立官、杨大美、杨明象、吴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杭州钱江支行)借款本息280603.2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董赖稿、赖沉沉、吴立官、杨大美、杨明象、吴早霞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与诉讼,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14日,七被告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拟向银行贷款30万元,由原告为其借款提供担保,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向原告缴存履约保证金30000元。如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未按照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或利息,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的,应按照代偿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承担原告在行使追偿权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等)。��告董赖稿、赖沉沉、吴立官、杨大美、杨明象、吴早霞为原告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原告为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以及应由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支付给原告的代偿资金占用费,反担保期限自贷款人向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发放贷款起至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两年。2014年4月14日,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与浦发银行杭州钱江支行签订《网络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因经营周转所需贷款300000元,贷款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单笔提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为每笔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30%,逾期还款时,浦发银行杭州钱江支行将收取罚息、复利。同日,原告亦与浦发银行杭州钱江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就上述《网络循环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作为保证人按约向浦发银行杭州钱江支行支行履行了担保责任,截止至2015年7月22日已总计代偿本息310603.20元。原告履行了代偿义务后,要求各被告履行偿还责任,但被告至今未依约履行,仅由原告扣收履约保证金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因生产经营所需向浦发银行杭州钱江支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因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未按约归还贷款,导致原告承担担保责任,代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280603.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浦发银行杭州钱江支行出具的代偿证明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追偿,因原告已扣收保证金30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支付代偿款280603.2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未按约定归还银行贷款,导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违反了双方《担保合同》的约定,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代偿金额280603.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支付自原告代偿之日2015年7月22日起至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付清款项之日止计算的违约金。被告董赖稿、赖沉沉、吴立官、杨大美、杨明象、吴早霞在《担保合同》中为原告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在原告代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偿还到期本息,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未按时支付原告的情况下,六被告应在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内对被告董宇泽卫浴经营部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董宇泽卫浴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80603.2元,并按所欠代偿款本金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董赖稿、赖沉沉、吴立官、杨大美、杨明象、吴早霞对被告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董宇泽卫浴经营部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保全申请费1923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083元,由被告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董宇泽卫浴经营部负担,被告董赖稿、赖沉沉、吴立官、杨���美、杨明象、吴早霞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杨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