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54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被告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建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