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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俊超与高宏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1,高某某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财保5号申请人:高某某1,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东辽县辽河源镇。被申请人:高某某2,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人高某某1与被申请人高某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高某某1所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五万元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某某2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某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某某2驾驶的车辆重型厢式货车依法解除查封。审判长  王秉旭审判员  李白山审判员  刘晔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书记员  王 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