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俊超与高宏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1,高某某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财保5号申请人:高某某1,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东辽县辽河源镇。被申请人:高某某2,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人高某某1与被申请人高某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高某某1所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五万元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某某2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某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某某2驾驶的车辆重型厢式货车依法解除查封。审判长 王秉旭审判员 李白山审判员 刘晔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书记员 王 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