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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任素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839号罪犯任素祥,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11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钟刑二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素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2年7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34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任素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任素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任素祥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履行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罚没款专用收据、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素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大部分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素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