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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上诉人顾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民初字第18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顾某居住地在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巴岳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交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某与被上诉人杨某在2014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后,曾居住在杭州市拱墅区左岸花园,结合杨某提供的居住证明、顾某的工作情况,以及已生效的(2014)杭拱民初字第1943号杨某诉顾某离婚纠纷案件情况,能够认定顾某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拱墅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李国标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