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5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罗年明与罗朝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年明,罗朝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88号申请执行人罗年明,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罗朝向,男,1971年8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申请执行人罗年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3)会理民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罗朝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朝向与申请执行人罗年明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由罗朝向在2016年2月1日支付罗年明210000.00元(贰拾壹万元整),此款从银行转账支付;二、罗年明自愿放弃44559.00元(肆万肆仟伍佰伍拾玖元)。”罗朝向于2016年2月1日已将案款人民币210000.00元全部转账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会理民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富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