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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执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纪凤与王志明、王露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纪凤,王志明,王露媚,中山市智兴隆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91执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纪凤,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06。被执行人:王志明,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9365()。被执行人:王露媚,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340。被执行人:中山市智兴隆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纪凤与被执行人王志明、王露媚、中山市智兴隆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纪凤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温建鸿执行员  徐艳红执行员  陈少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江丽珊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