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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徐景和等人与法库县叶茂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808号原告:徐景和,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原告:齐福生,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原告:王明全,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原告:徐立山,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原告:白佐华,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法库县叶茂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法库县叶茂台镇叶茂台村。法定代表人:俎志宇,男,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高永强,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徐景和等5人与被告法库县叶茂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景和、齐福生于2015年12月14日到我院申请撤诉,原告徐立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向该案件其余两位原告王明全、白佐华发出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1月6日开庭。原告王明全、白佐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景和等五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坤代理审判员  孙 明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牛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