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钱成望与胡思文、包秀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成望,胡思文,包秀燕,余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02号原告:钱成望。被告:胡思文。被告:包秀燕。被告:余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成望诉被告胡思文、包秀燕、余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欠款已还清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成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钱成望负担。审判员 高文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婉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