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董霞与曾建湘、胡金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霞,曾建湘,胡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24号申请执行人董霞,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曾建湘,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胡金兰,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董霞与被执行人曾建湘、胡金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一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曾建湘、胡金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金兰的银行存款,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江山审 判 员 黄国庆助理审判员 杨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于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