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史磊磊犯盗窃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刑初21-1号本院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对被告人史某某盗窃一案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刑事判决书第三页判决主文中“被告人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更正为“被告人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耀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