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唐德蓉要求宣告王开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德蓉,王开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特14号申请人唐德蓉,女,汉族,1937年1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王开玺,男,汉族,1927年3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德蓉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开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唐德蓉向本院申请撤回宣告王开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德蓉申请撤回宣告王开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德蓉撤回宣告王开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申请人唐德蓉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