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42程正其与杨国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正其,杨国青,杨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财保42号申请人程正其,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上海市闸北区。被申请人杨国青,男,40岁,汉族,住址巴林左旗。被申请人杨国全,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程正其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杨国青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国青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