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李自前诉陈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自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5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自前,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旧院镇张草坝村苦竹溪组。委托代理人杭炜,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孝英,女,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北村1159号。上诉人李自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自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自前撤回原审起诉。准许上诉人李自前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2元,由上诉人李自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1元,由上诉人李自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