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59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刘海泳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杨忠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泳,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杨忠理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9521号原告刘海泳,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红耀,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28661645。法定代表人王各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黑连河、崔涛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忠理,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泳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杨忠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二被告协助办理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万家花园第A1座2单元1至12层的房产过户手续,但是根据被告长城公司提交的两份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2015年11月6日,被告杨忠理投资的以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万家花园第A1幢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的负1层至12层的全部商品房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驻法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查封;此后2015年11月24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2015)驻法执字第7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告杨忠理投资的以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万家花园第A1幢、第A2幢、第A3幢的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的负1层至12层的全部商品房。因本案诉争的商品房已经在另案执行程序中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丽莉代理审判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