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董长城,经理。被执行人徐淑梅,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淑梅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