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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字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袁威与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威,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字2056号原告袁威,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18号。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18号。本院受理原告袁威与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2元,减半收取2436元,由原告袁威负担。审判员 汪 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邵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