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时涛建材经营部与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时涛建材经营部,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时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投资人黄光霞。委托代理人唐榕斌,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张东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时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反诉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以需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及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时涛建材经营部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时涛建材经营部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钱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