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保清、钟家满与田井付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清,钟家满,田井付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一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清,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向佐祥,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家满,女,1966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系上诉人张保清之妻。委托代理人向佐祥,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井付,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肖大福,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保清、钟家满因与被上诉人田井付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5)桑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保清、钟家满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佐祥,被上诉人田井付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大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张保清、钟家满修建围墙所占用土地系其与张明文互换而来的,互换合同期限虽与耕地法定的承包期限相同均为30年,但双方约定互换期间国家需要占用稻田,损田补费归甲方即张明文所有,涉案围墙是否妨害田井付通行、是否应当拆除及拆除多少将影响张明文可获得预期利益的土地面积,本案审理结果与张明文具有利害关系,张明文为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5)桑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发回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保清、钟家满。审 判 长 郭 辉代理审判员 向 源代理审判员 全建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覃晓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