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凤冈县鑫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学斌、潘敏适用特别程序案由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特2号申请人凤冈县鑫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县龙泉镇。法定代表人张世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坡,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学斌,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住凤冈县蜂岩镇。被申请人潘敏,女,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住凤冈县蜂岩镇。2015年11月30日,凤冈县鑫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张学斌、潘敏房产,并就所得价款在本息399000元范围内(其中本金300000元,利息99000元)优先受偿。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原告凤冈县鑫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以与被告张学斌、潘敏在庭外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期间原告凤冈县鑫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学斌、潘敏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冈县鑫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7285元,按三分之一收取2424元,由原告凤冈县鑫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安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