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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11号原告赵某,女,1996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巴彦塔拉苏木青龙沟村****号,身份证号:1523271996********。被告金某某,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办理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宝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图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