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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卢春奇与付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春奇,付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17号原告:卢春奇,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3日。被告:付长江,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春奇诉被告付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春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春奇负担。审判员 :张玉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 李 伟 微信公众号“”